企业债券新规颁布对中国保险行业影响几何?

2003年06月09日10:10    作者:郭云 李佩珊
  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成为指导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业务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预见,它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宽我国保险行业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获利能力,降低保险公司的负债比率和营运成本,使我国保险行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对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范围的扩大,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局面。这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较原有的《管理办法》最大的改进就是进一步放宽了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原《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仅可以投资于“经国家部、委一级批准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而新的《暂行办法》在承认原有投资渠道继续适用的同时,将可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仅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基金、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等,其中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资金竟占到总量的70%。况且,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迅猛发展,保险资金急剧膨胀,投资渠道的匮乏使大量资金沉淀于银行和国债,不仅加重银行的利息负担,更影响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以至保险行业的发展。新的《暂行办法》正是真对保险行业的这一切肤之痛,它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和领域,使保险公司获得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使保险资金得以良性保值、增值,将对我国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投资比例的提高,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获利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较原《管理办法》的又一大改进就是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投资于企业债券可动用资金的比例上限。原《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各种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资产的10%。”而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如前所述,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匮乏,投资组合单一,投资机制的不健全,获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较差。《暂行办法》颁布之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或者所盈利渠道主要是银行息差获利、证券基金获利和“大额协议存款”获利等。1997年以后,央行先后八次降息,使银行存款占较大比例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收益也同步大幅下降。作为保险公司主要获利渠道的证券基金,也随大市的低迷而不振。最后,货币市场上高达10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也使保险公司另一获利方式———“大额协议存款”的利率大幅下降。资产盈利能力和边际收益的降低迫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企业债券就自然纳入了人们的视线。据测算从2002年至今,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扣税后的收益率与同期国债相比,往往高出40%到80%左右,这无疑会对盈利已捉襟见肘的保险公司产生极大的吸引力。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正满足了保险行业的提高获利能力这一迫切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清除了投资拓展中壁垒。同时,投资比例的放宽,丰富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并进一步提高了其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保险资金寻找到了一条均衡“收益-风险”的投资方式,有利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体系,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管理模式的改变,将进一步促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成熟、完善保险市场的形成。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较原《管理办法》另一大特色就是管理方式的改变。

  其一:微观放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本办法买卖企业债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须由保监会“向国务院报送申请购买比例”“待批复后”方可进行购买和“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购买意向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传统模式,将更多的权利下放给保险公司进行微观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切实的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主动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促进保险行业内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其二:宏观监管。《暂行办法》在证券评级机构的认可上,在不同种类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上,以及投资账户设置等相关方面的规定较原《管理办法》更为详尽、更具可操作性,体现出政府及保监会的管理思路正由事无巨细、全盘服务的微观模式,向有全局意义和决定性影响的宏观管理上迈进。微观上的放权和宏观上的监管双管齐下,必将使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在促进我国保险金融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同时,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走向更为成熟和完善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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