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电网公司于2005年7月8日发行的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7月8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7月8日至2008年7月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5国网(1)(120509)、05国网(2)(120510)。
3、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4、发行规模:40亿元,其中:固定利率品种30亿元,浮动利率品种10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1157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4.9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年度付息款项及到期兑付款项不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5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年7月8日至2008年7月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7月7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08年7月8日起的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
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联系人:金小伟
联系电话:010-66598583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葛长征、吴冲
联系电话:010-66568161、66568406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周铭
联系电话:021-68870224
特此公告。
国家电网公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年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5国网(1)(120509)、05国网(2)(120510)。
3、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4、发行规模:40亿元,其中:固定利率品种30亿元,浮动利率品种10亿元。
5、债券期限:十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1157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4.9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浮动利率品种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2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年度付息款项及到期兑付款项不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5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年7月8日至2008年7月7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7月7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08年7月8日起的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
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联系人:金小伟
联系电话:010-66598583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葛长征、吴冲
联系电话:010-66568161、66568406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周铭
联系电话:021-68870224
特此公告。
国家电网公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热点
推荐
理财产品

好文我顶(
好文我顶(
收藏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