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13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发行的
兴业证券(
601377,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兴业01(122292)、13兴业02(122293)。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7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品种一(13兴业01、122292)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15亿元,票面利率为6.00%;品种二(13兴业02、122293)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为6.35%。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付息日:品种一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兑付日:品种一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7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品种二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9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4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0、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3兴业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本期债券的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35%,每手“13兴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12日
(二)付息日:2018年3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兴业01”、“13兴业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兴业01”、“13兴业02”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607-609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17楼
联系人:梁秀国、魏笑娜
联系电话:010-66290193;021-20370752
传真:010-66290220;021-38565797
邮编:100033;200135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王俭、权浩庆
联系电话:010-66568415、66568421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
陆家嘴(
600663,
股吧)东路166号中国
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
(责任编辑: H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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