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PR河套债(代码:122679)。
3、发行主体: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本期债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自第三年即2015年起至2022年,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10%、10%、10%、10%、15%、15%、15%和15%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本计息期债券利率:8.54%。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企业债券。
8、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3月31日。
9、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3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计息期限:自2012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止。
11、付息日: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曰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54%。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30日。截至该债权登记日,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年3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
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2年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PR河套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文春
联系人:刘军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东街22号
联系电话:0478-8527824
邮政编码:015000
2、主承销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
联系人:江珊
联系电话:010-64818495
邮政编码:100101
3、托管机构: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部门:托管部郜文迪010-88170827
资金部曹郡010-88170211
邮政编码:100033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
陆家嘴(
600663,
股吧)东路166号中国
保险大厦
联系人:刘盈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责任编辑: H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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