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超5000亿公司债发行被终止,平安、方正、恒泰、民生证券公司债被叫停或暂停,AAA和AA+也遇难题

2021-11-25 19:19:48 财联社 

财联社(上海,记者 卢丹)讯,过往公司债发行“来者不拒”的现象或成为历史。2021年以来,被终止或中止发行的公司债项目数量和金额远超去年同期,并且今年下半年以来尤为明显。

根据中国证监会11月19日披露的最新一期《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行公司债券申请终止审查和中止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披露了60个被终止或中止的项目,其中数量和规模较多的行业为金融业、交运仓储和房地产行业。

根据中泰证券固收团队近期发布的追踪公司债项目终止的研报,截至2021年11月17日,今年共有303个公司债项目终止审查,涉及金额5034.33亿元。

“终止的公司债项目超5000亿元,这在以往年份是没有的。最近半年交易所审查确实很紧。”一位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一线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

公司债终止规模年内超5000亿元

中泰证券固收分析师周岳近期研报数据,截至2021年11月17日,今年共有303个公司债项目终止审查,涉及金额5034.33亿元。其中,城投债项目164个,涉及金额2780.75元,产业债项目48个,涉及金额1104.42亿元,首次发债主体项目91个,涉及金额1149.16亿元。

具体来看产业方面,共有21个申万二级行业产业债项目终止审查,涉及金额927.42亿元。其中证券、基础建设、综合Ⅱ、景点行业金额较大,分别为330亿元、110亿元、68亿元和58亿元。从主体评级来看,AAA和AA+金额较大,分别为375.92亿元和353亿元。

为何主体评级AAA和AA+的发债主体,也遇到了公司债发行难题?

有业内人士认为,公司债实行注册制后发行程序大幅简化,发审效率显著提高,但也间接提高了发债门槛。

一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介绍,证监会披露的终止或中止项目,一般来说是交易所给了反馈,但发行人没有按时回复或者回复不了交易所的反馈,或者是不符合发新债的要求,因此年内出现了大量终止或中止的情况。

中泰证券研报中也统计分析了公司债项目终止的原因。截至11月17日,共71个公司债项目披露了终止原因,其中24个公司债项目涉及1类终止原因,47个公司债项目涉及2类及以上的终止原因。

从终止原因的发生次数来看,“需补充披露信息”是较多项目终止审查的主要原因,涉及项目数量为65个,其次原因为“数据待更新”,涉及项目数量为47个。终止审查原因为“文件合规性”、“审慎评估合理性”和“审慎评估发债规模”的项目数量较少,分别为6个、2个和2个。

图片来源:中泰证券固收研报

安信证券固收分析师池光胜也发布专题研报分析了终止项目的原因,归纳发现,交易所较为重视信息披露的完整程度,尤其是会影响到发行主体偿债能力的重要科目或事项。

在偿债能力相关的问题中,最常见的是要求发行人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例如业务规模、营业收入、资产负债构成、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现金流、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量化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可行性和偿债安排。常见需要补充披露的信息包括有息债务、担保代偿、经常性损益、上市子公司股权质押等。

资金用途方面,交易所强调各发行主体要根据自身情况审慎决定发债的规模,要求披露详细的募投项目情况。

往来款方面,关注其他应收款的分类依据、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主要对手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等。

平安、方正、恒泰、民生证券公司债被“叫停或暂停”

根据证监会最新一期《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行公司债券申请终止审查和中止审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60个项目中有8个项目为金融业,金融业为涉及项目数量最多的行业,且所涉证券公司的公司债发行规模远远大于其他行业的项目。

其中,平安证券和方正证券(601901,股吧)为“终止审查”,恒泰证券和民生证券为“中止审查”。还有2家平台终止审查的原因为触发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三十条。

根据证监会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下情况会被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八)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

(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持续规范交易所债券市场,强化准入监管

证监会今年2月26日修订后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时便透露了从严监管的信号。“终止与中止审查项目增多只是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实践结果。”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认为。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对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二是涉及《证券法》的适应性修订;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四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做出的其他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彼时还透露了下一步的工作导向,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规制度,强化准入监管,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不断推动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助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10月20日在北京金融街(000402,股吧)论坛年会上从五方面讲述了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最新要求。他表示,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一是要补齐服务短板、进一步突出创新点。二是要加快完善与债券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法治制度环境。三是要坚决从源头上遏制过度发债融资。四是要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五是要稳妥处置债券市场违约风险。

其中,易会满主席在阐述第三点时进一步表示,一方面,建立完善跨市场信息共享制度,聚焦控制发行人综合负债水平,健全有效的债券融资约束机制,防止“高杠杆”过度融资。另一方面,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债券承销、评级等业务执业规范,督促端正发展理念,提升执业质量。

(责任编辑:张泓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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